裁判文书详情

侯**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侯*甲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10日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屈华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婚后长期分居,被告还与他人有暧昧关系,并将家中的拆迁补偿款挥霍一空,家里老人因病住院,被告拒绝向老人支付医疗费。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一直很好。原告在外工作赚钱,被告在家照顾老人及孩子,一家人生活很幸福。原告提某,是因为原告父亲住院时双方产生摩擦,但矛盾很快化解了。被告认为女儿已将近十八岁,两人还有一个八岁的儿子,一家人应该有幸福的生活。因此,被告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4年相识并自由恋爱,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女侯**,××××年××月××日生育一子侯某丙。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结婚已有十九年,且共同生育两个孩子,双方夫妻感情基础较为牢固。近几年来,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双方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只要双方相互体谅,相互珍惜,仍能继续共同生活;且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侯*甲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侯**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