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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赵*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被**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因婚前了解不够,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2015年3月,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不实,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6月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荥阳市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感情一般,未生育子女。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彻底破裂。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生活习惯产生矛盾,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在今后的生活中,如果双方能够互相理解、信任、尊重、沟通、宽容、互谅互让,原、被告双方完全能够继续生活。希望双方能各自反思自身缺点,加以改正,珍惜夫妻情谊,努力改善夫妻关系,维系家庭和睦。故原告请求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三百元,减半收取一百五十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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