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许*离婚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因与被上诉人许*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5)惠民初字第20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潘**、被上诉人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赵*与许*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自2013年苏屯村拆迁,赵*、许*未在一起生活至今。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赵*、许*自××××年××月××日登记结婚,至今已逾十二年,二人均为家庭做出了贡献,而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出现摩擦在所难免,夫妻双方均应该珍视家庭,不能仅仅因为出现矛盾就要求解散家庭。虽然赵*、许*至今分居已满两年,但赵*起诉离婚,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分居系因感情不和,也未提供任何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赵*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赵*承担。

上诉人诉称

赵*上诉称:1、赵*和许*之间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赵*和许*在××××年××月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许*和她的两个女儿一直都在外边租房居住,没有和赵*居住在一起过,从结婚到2008年赵*家的旧房子拆了重盖,她才回家住,可是赵*同意了,许*母女搬回家后,许*把家里的大门钥匙也不让赵*带,许*她们母女在家时赵*才能进家,到家后住在一间喂狗的房子里。2012年村里改造,2013年村里拆迁,许*把家里的财产全部拉走,其人不知去向,后来打听到许*的电话号码,和许*联系她也不说住的地方,也不来看赵*。2015年9月赵*有病住院,许*和她的女儿谁也未看赵*一眼,赵*和许*这样的夫妻,不如亲戚朋友,不能说夫妻感情没有破裂。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许*答辩称:许*2012年患脑溢血,生活不能自力,房屋拆迁以后,赵*说忙,带着家具和家电出去租房,让许*回娘家住,之后有事打电话让许*回来,但是办完事之后,又让许*回娘家住,赵*说与许*分居2年与事实不属实。赵*生病住院,许*及女儿女婿都照顾过,没有怠慢赵*。家里的房子是许*借钱盖的,赵*的父母合葬是许*出的钱,许*还帮着赵*还了大量的债务。许*在家庭中付出了很多,赵*所述不属实,双方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许*不同意离婚,请求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许*在房屋拆迁后虽然没有在一起居住,但并无证据证明系因夫妻感情不和,赵*要求与许*离婚,也缺乏其他足以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的相关证据,其上诉请求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赵*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