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诉被告李**、李*、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郭**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李**、李*、郭**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郭**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8元,减半收取909元,由原告郭**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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