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郭**诉被告张**、杨**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杨**的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郭**撤诉。
诉讼费50元,减半收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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