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刘*博诉被告凌**、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刘**撤回对被告凌**、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刘**、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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