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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诉被告河南怀**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因与被告河南怀**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9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马**的委托代理人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河南怀**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马**诉称:原告是许**发御园小区9-42商铺、9-43商铺、9号楼2单元204室和9号楼3单元204室业主,被告作为许**发御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在此期间收取原告装修押金8000元。后被告因故退出其管理的许**发御园小区,现原告已将房屋装修完毕,且未对公共设施造成任何损害,但被告一直拒不退还装修押金,现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被告返还原告装修押金8000元及自起诉日到还款日的同期贷款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河南怀**限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马*亮系许**发御园小区9-42商铺、9-43商铺、9号楼2单元204室和9号楼3单元204室业主,被告河南怀**限公司系许**发御园小区物业管理公司。2013年11月5日原告马*亮入住许**发御园小区,并与被告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原、被告又签订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该协议第二项装修收费项目及缴纳标准中规定:装修保证金收费标准为2000元/户,装修工程完成后验收一个月,没有违章情况下装修保证金无息全额退回。2013年11月5日及2013年12月15被告分四次收取原告装修押金8000元,装修期间原告未违反有关协议约定。原告将房屋装修完毕后多次向被告催要装修押金均未果。被告于2014年9月退出健发御园小区,现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物业合同、装修押金收款收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物业合同,原告马**按照协议约定交纳装修押金,被告河南怀**限公司作为具备物业管理资质的公司,应当按约定在原告房屋装修完毕后退还原告所交装修押金8000元,其不按时退还装修押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负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装修押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河南怀**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马**装修押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5月26日计算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河**有限公司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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