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睢**与登封**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睢**诉被告登封**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睢**,被告登封**办事处委托代理人米宗周、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登封市龙腾大道规划建设,需拆迁原告居住的房屋,2010年12月24日原、被告签订了登封**道南段建设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第5条安置方法规定,安置标准为:三层以下(含三层,指地坪以上三层,不含地下室)面积在300平方米以内的按1:1进行安置,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只安置300平方米。每户保证安置一个车库。而被告违约,不按照协议安置,却按人口给安置。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认为:自己顾全大局,配合政府工作,本身就是弱势群体,应按照双方签订的协议执行,而被告出尔反尔,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应承担违约金、误工费,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提起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0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的搬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有效,履行协议并支付违约金1981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针对原告起诉要求,本院审查后认为,本案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发生的纠纷,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起诉的实质要件,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睢**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95元,退还原告睢**。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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