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九**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柴*,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