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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九**有限公司与上诉人吴**物权保护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九**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吴**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不服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河南九**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云礼、柴*,上诉人吴**及其委托代理人徐*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罗山县人民法院(2015)罗*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罗山县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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