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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与刘**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诉被告刘**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的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农业**州二七支行承担,剩余25元,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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