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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赵**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于**因与被上诉人赵**继承纠纷一案,赵**于2013年4月22日向郾**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依法分割父母遗产房屋所获得的全部拆迁补偿及补偿安置房产(暂定)100000元(庭审中变更为拆迁补偿的105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归其所有),诉讼费由赵**、于**承担。原审法院于2013年10月22日作出(2013)郾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赵**、于**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于**及其委托代理人贾**,被上诉人赵**及其委托代理人张**、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郾城区人民法院(2013)郾民初字第0089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郾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2700元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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