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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王**与上诉**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上诉**瘤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张*,上诉**瘤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宋**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初字第271号民事判决;

发回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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