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被告人马*寻衅滋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6)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良合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及其辩护人杨**、张**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12月8日,沙*甲(已逮捕)以其成立的南阳市**有限公司开业为名邀请被告人马*到南阳市裕华商城,后被告人马*和马*甲、马*乙(二人已判刑)、陈**、马*丙及一个叫小*的一起坐车到南阳市裕华商城。中午饭后,南阳市**有限公司支付给马*等人各100元报酬后马等人离开回家并约定12月10日再来。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等人如约来到南阳**城四楼沙*甲的办公室。由于南阳市**有限公司与弘裕**有限公司在关于裕华商城管理上有矛盾,弘裕**有限公司员工将南阳市**有限公司牌子摘掉,被告人马*、沙*某(已判刑)、马*甲、马*乙等人在裕**四楼将赵**、赵**、刘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赵**、赵**、刘某某三人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调解。

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供述、同案犯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及相关书证,认为被告人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马*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态度好,被害人也有过错,且已经赔偿被害人,建议判处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8日,沙*甲(已逮捕)以其成立的南阳市**有限公司开业为名邀请被告人马*到南阳市裕华商城,后被告人马*和马*甲、马*乙(二人已判刑)、等人一起坐车到达。午饭后,南阳市**有限公司支付给马*等人各100元报酬后马*等人离开回家。2013年12月10日上午,被告人马*等人再次来到南阳**城四楼沙*甲的办公室。由于南阳市**有限公司与弘裕**有限公司在关于裕华商城管理上有矛盾,弘裕**有限公司员工将南阳市**有限公司牌子摘掉,引起双方争吵并厮打。被告人马*、沙*某(已判刑)、马*甲、马*乙等人在裕**四楼将赵**、赵**、刘某某等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赵**、赵**、刘某某三人的伤情均已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双方已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马*供述:我通过马*甲认识沙*甲,马*甲在南阳裕*商城当电工。2013年12月份一天晚上,马*甲找到我说南阳有一个回民老表开公司,请我找六七个老表过去捧捧场。我问是谁,他说叫沙*甲。12月8号,我和马*甲、马*乙、马*丙(我妻子)及同村另外两人一起去的裕*,直接到四楼办公室见到了沙*甲,当天没有放炮、扎彩门等常规开业庆典在气氛,后来我们吃完午饭又到办公室等到晚上六点多回去了,回去前公司的人给我们一人一百,说是辛苦钱,走时他们说12月10日再来。后来12月10日我们到裕*附近一栋楼里,现场已有五十多人,其中他们股东就有一二十人,沙*甲在现场让内部去的股东分分工,带领在场回民分别去配电室、广播室、监控室等地方,后来人们就各有分工分头行动,我们分别去了裕*商城四楼办公室喝茶、拍话。到十一点多,我们正在办公室喝茶,进来十几个身穿黑大衣、手拿橡胶棒的原裕*的内保人员,在詹**、赵**带领下进办公室就开始辱骂、砸牌子(新成立公司牌子),当时有两个回民老头坐在牌子下面,后来冲突开始,对方先动手,人越来越多都挤到阳台上,我看见沙树林、王**动手了,还有几个动手的回民我不认识,场面混乱。我没有动手,一直在现场劝架。沙*甲是后来跑上来的,他跑来之后就开始劝架。随后民警就来了,冲突被制止,当时派出所带走一些人,我没有被带走,我是晚上六点多走的······

2、同案犯供述

(1)同案犯沙*某供述:2013年12月10日,当时我上到四楼办公室,看到办公室内挂的兴裕**限公司的牌子,被子人摘掉,扔在地上,上边被踩有脚印,然后我就站在门口问了一声,谁把我们的牌子摘了,站在阳台上的一个胖年轻娃说他摘的。我说你凭什么把我们的牌子摘了,他说你回民算个球。然后我也回骂了他一句,当时我们双方都有很多人在场,他上来打我一拳,然后我上去和他撕扯在一起。双方有四十多人在吵骂,场面很乱,后来沙*甲出来制止,后来警察来了,把双方劝开,让有伤的去医院检查。

(2)同案犯马*甲供述:·····在四楼我看到阳台上有四十人左右,一半是我们兴裕**限公司的人,另一半人是原来的管理公司的人,双方在阳台对峙,情绪激动,互相对吵、对骂。我走进办公室,看到有十几个人,大部分是裕华商城的业主,女的占多数,我们公司的业主和对方公司的业主都有,另外看到兴裕**限公司的牌子和营业执照在地上,我进到里面经理沙*甲办公室,没仔细看就出来到阳台上,我准备下楼时,对方有一个人说“不叫走,他是沙*甲的人,回子们也不是好东西。”我听了气愤,就骂:“妈那X你再说一句,再说咱打架。”对方说我就说了,我们公司这边的人大部分都是回族,听见这话很生气,都上前开始打架。对方说我那人动手打别人,胳膊一甩手打到我嘴上,把我嘴唇打破了,我就上去用拳头和那人打起来。正打时沙*甲来了,制止了我们,我也就被拉开了······

(3)同案犯人马*乙供述:2013年12月6日我们公司员工在建材大世界1905室开会,老板沙*甲宣布12月8日入住裕华商城开展管理工作。12月8日我和我们亚庄清真寺主任马*及马*组织的三十多人老表一起到裕华商城庆祝沙*甲公司开业。当天原物**司的人到四楼办公室找事,我们互相争吵、互骂,但没打架。下午老表们看沙*甲开业不顺利,对方也不好惹,就决定再来几天助阵。12月10日上午11点多,我正在裕华商城四楼餐厅坐着,原物**司来了一二十人往四楼办公室进,我也赶紧跟了过去。对方一个领头的把公司的牌子摘下来扔地上,还骂着让我们出去。这时沙*甲和一些老表也来到办公室,沙*甲问谁把牌子摘了,我上去拉着摘牌那人胳膊,那人朝我肚子打了一拳,我们开始用拳头打他,十几个人把他挤到办公室北边围栏上打他,对方的人也上来撕扯我们,我们双方厮打在一起,后来沙*甲过来劝架,双方停下来不打了。我们双方有三四十人都围上去了,还有沙*某和马*甲,别的我不认识,我用拳头打,用脚踢,我见到沙*某拿了一根拖把棍打人。我们这边马*甲嘴被打流血,对方有四五个人被打。当天来的老表们是沙*甲组织的,吃饭都是公司出钱······

3、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赵**陈述:2013年12月10日上午10点半左右,裕华**委员会副主任詹**(大*)给我打电话,让我领着裕华商城物业内保上的几个娃把四楼办公室里沙*甲挂的牌子摘了。我领着刘某某、吕**、廖**、邓**等人,还有几个保安一起到四楼。在办公室门口看见大*在门口站着,我领着人进去,看见屋里坐着好几个女的,有的带着白帽子。我指了指挂在墙上的牌子,我领着的那几个娃把牌子摘下来放到桌子上也出来。过了有十几分钟,沙*甲领着几十个人上到四楼,先进那个办公室出来后,一群人问是不是我摘的牌子,我说不是。那群人不由分说就上来拳打脚踢我,我的同事赵*乙到四楼看见有人打我,就上去劝架,也被那群人打了,刘某某、吕**挡到我前面,那群人又开始拳打脚踢我带上来的那几个娃。刘某某等人往四楼天台东边门的方向走,那群人撵上在东门附近又打他们。没人打我了,我就站在天台西边办公室对面的栏杆那,直到你们赶到现场。我身上被拳打脚踢的浑身疼,头上左右枕骨当时被打了一个大包,头也有点疼。对方人多,我们没有机会还手。

(2)被害人赵**陈述:我是在裕华商城当电工的,2013年12月10日上午11点多,我到商城的四楼办公室去领开关,当我走到四楼最西边刘*的办公室门口,看见很多人在那里围着,赵**拿着对讲机站在那里。我上前问他,正在说的时候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就是那个拿对讲机的,揍他。”接着就有六七个人上前围着赵**拳打脚踢,赵**当时好像抱着头就蹲在地上,我赶紧上前去推那群人,还说着别打了。那群人就上前来打我,其中一个男子朝着我左眼就是一拳,把我眼打流血了,另外一个带着帽子的男子朝我身上就是几拳,还连着踢了几脚。我一下子就被打懵了,也就站在那里没有动,赵**趁机从我的身后往东边跑了,那群人又上前去追赵**了,我捂着眼就站在那里·······

(3)被害人刘某某陈述:2013年12月10号上午十点左右,我接到通知说喊几个人到四楼维持一下秩序,我就和裕华商城保安队队长李**一块到四楼。我们到屋里看见20人左右的回民,没什么事就出来了,我刚出来就看见主管赵**被几个人打,我准备上去劝劝,还没有走到跟前,就有十几个人上来对我拳打脚踢,跟着我的两个同事也被打了一顿,他们当时没有拿东西,后来那些人掏出来棍子了,后来打了一会就不打了,没多大一会警察就来了。······我们几个都是站在阳台上的那些人拳打脚踢打伤的,但是没有明显的外伤,我脖子被抓着了,头现在很疼。

4、证人证言

(1)证人马*丙证言:2013年12月份听我丈夫马*说一个叫沙**的回民老表在南阳裕华商城开个公司,让去些人捧捧场,一人一天100元,后来我跟马*去过公司两次。一天早上,我丈夫马*联系了一辆面包车,拉上我及庄上的马*甲、马*乙、陈**,还有一个叫小*的女的,其他我记不住了。大概上午9点左右到南阳**楼办公室,当时我们去时已经有人了,去后就站在四楼阳台上拍话,又到办公室喝会儿茶,中午在对面一家烩面馆吃的饭,下午五六点又坐面包车回家,我丈夫马*给我二百元钱,是我们两人的。第三天早上,我丈夫马*又叫上上次的几个人又到南阳裕华商城。大概到中午时候,我们在外面坐,听到办公室内有人摔东西吵闹,进去看见公司的牌子摔在地上,我也分不清谁是谁,看他们吵闹。后来人们都挤到阳台上,相互撕扯,我也没敢到跟前,我和我丈夫都在远远的看。后来派出所民警来了,制止了他们。2014年春上的时候,马*交给我12000元钱,他说是沙**给的,也没说这是啥钱。

(2)证人徐某某证言:2013年12月8日9时许,沙*甲带领一二百人,强行占领了广播室、监控室、配电室和办公室,把我方的工作人员驱赶出来。我方人员也与对方争吵理论,对方人太多,我方明显处于劣势地位,吵吵也就算了,警察过来告诫我们都不允许动手打人,当天也就没有打架。结果形成两个公司的人员同时在岗在位开展工作的局面。这个事情发生以后我就不断到卧龙区政府反映情况,12月10日上午我正在卧龙区政府三产办公室向领导反映这个事情,公司的詹**或者是赵**给我打电话,说沙*甲那边的人动手打人了,把我们这边好几个人都打伤了。我就赶紧往裕华商城赶,我到现场时,警察也到了。现场有一二百个带白帽子的回民,我们这边的人指认打人是沙*甲组织的。警察把沙*某抓住往警车上带时,这一二百回民围住警察不依,要求放人。警察当时人也少,结果沙*某趁乱跑掉了。

(3)证人沙*甲证言:我们公司进驻裕华商城进行管理后,徐某某方面就对我们的合法公司进行干扰和破坏,他们多次将安全监控线多处剪断,导致监控不能正常进行。2013年12月10日,我的公司刚开业,那天有几十个回民老表到公司来祝贺,当时他们坐在公司四楼大办公室旁边的一个小办公室内,徐某某组织的二三十人到办公室后将公司的营业执照摔在地上并且辱骂、驱赶前来祝贺的回民老表,随后他们双方发生冲突。当时我们又在办公室内,后来有人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发生冲突,我就赶过去制止,这时110民警也到达现场。我过去时,双方还正在冲突中,双方正在厮打,人很多,场面混乱,我就赶紧上前制止。

5、鉴定意见

南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宛)公(伤)鉴(法医)(2013)L958号、959号、960号鉴定意见。经鉴定,刘某某、赵**、赵**三人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6、书证

(1)被告人户籍证明

证明被告人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2)前科查询

证明被告人无犯罪前科。

(3)抓获经过

证实被告人马*于2015年12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溧河分局抓获。

(4)同案犯的刑事判决书

证实沙某某、马**、马**已因犯此犯罪被卧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的刑罚。

(5)和解协议。

证实被害人已与马*等人达成民事调解。

(6)辨认笔录及照片。

(7)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被告人马*不持异议,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同他人随意殴打其他人,致三人轻微伤,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合被告人马*的犯罪性质、犯罪后果、认罪态度、主动赔偿被害人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马*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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