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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公司与被上诉人双**司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双**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5)金**初字第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司的委托代理人张**,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告于2015年2月10日诉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返还给原告资金12万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2月1日至2015年2月1日12万元的逾期付款违约金10080元,2015年2月1日后至判决确定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按2.3‰计算;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2013年1月10日,原**公司与被告金汇**司及洛阳市**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司)签订了一份《项目合作协议书》,主要内容有:被告金汇**司全力配合六**司对原**公司进行品牌策划与资本运作,完成原**公司在天**交易所挂牌,同时实现原告品牌价值迅猛提升。被告对原告企业整合及在天交所挂牌费用为95万元,费用包括:保荐机构及做市商费用40万元(不含税票)、品牌策划及整合运作费用30万元(不含税票)、会计所费用35万元(不含评估费)、律师所费用10万元。本协议签订3日内首付50万元,余款45万元于原告首次私募结束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力争2013年3月底或4月份成功挂牌等。2013年1月11日、3月25日、4月1日,原**公司先后向被告金汇**司汇款455万元,其中95万元为协议约定的费用,剩余360万元为做市所需资金。2013年3月28日,原告在天**交易所挂牌上市,2014年10月退市。2013年3月29日、2014年1月14日,被告金汇**司先后向原告双方公司汇款348万元。另查明:2014年11月27日,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与被告金汇**司的法定代表人毛**通话时设置录音,主要内容有:

……

张**:是这样,我们(公司)刘总说,当时你们报价时用的资金是我们公司的资金。

毛**:嗯。

张**:现在还有12万没有给我们打过来,是吧?

毛**:哦,我在新疆嘞,回去了就给打过去了。

张**:你回来就给打过来,是吧?

毛**:对,我在新疆出差呢。

……

张**:听我们刘总说,当时你们说上市后免费给我们服务3年啊。

毛**:免费服务一年,这是天交所有规定的,免费服务一年。

……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均按《项目合作协议书》的约定履行了相应的义务。原告双**司依约向被告支付95万元的费用,被告金汇**司按约定完成原告双**司在天**交易所挂牌。同时原告支付被告360万元做市所需资金,被告帮助原告做市后退还了348万元,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剩余12万元。被告辩称,其收取的12万元是对原告的持续督导费用。结合原、被告提供的证据及庭审查明的事实,关于持续督导服务,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也未签订相应的书面协议,被告收取原告12万元持续督导费用,于法无据,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万元的诉请,有据、合法,予以支持。原告所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被告河**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河南双发**有限公司12万元和自2014年2月1日起至判决规定的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2元,减半收取1451元,由被告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河南**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1、上诉人不应返还被上诉人12万元。上诉人为合法的保荐人且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为期一年半的持续督导工作。该督导费用应从12万元中扣除。2、双方没有违约责任的约定,一审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二审撤销原判,改判或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360万元做市所需资金,上诉人帮助被上诉人做市后退还了348万元,现被上诉人要求上诉人退还剩余12万元的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称其为被上诉人进行了为期一年半的持续督导工作,该督导费用应从12万元中扣除,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逾期付款,一审判决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2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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