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上诉人郭**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内黄县人民法院(2015)内民三初字第5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内黄县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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