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与被告武书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梁**于2016年3月28日特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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