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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樊**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樊**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大**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樊**于2014年3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其对河南大**限公司的起诉及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樊**的撤回起诉及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因上诉人樊**申请撤回起诉,致使原审判决失去裁判的前提,原审判决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准许上诉人樊**撤回上诉;

二、准许上诉人樊**撤回起诉;

三、撤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04)金*一初字第1447号民事判决。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樊**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樊**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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