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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中**南分公司与被上诉人樊**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银保**南分公司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28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中**南分公司于2015年7月24日以与被上诉人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中**南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中银保**南分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843元,减半后收取2421.5元,由上诉人中**南分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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