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郑州东**有限公司诉新安**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新密民二初字第4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新**公司银行存款910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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