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张*基本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分,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