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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诉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应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提供被告张*基本身份信息,本案被告不明确,原告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高*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分,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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