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藏广兰与被告黄**、孟**,第三人李**、苏海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藏广兰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藏**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25元,减半收取2562.5元,由原告藏广兰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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