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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永朝诈骗、马超宇诈骗、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河南省**民法院审理南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闫永朝犯诈骗罪及原审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于二○一四年十二月十九日作出(2014)南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永朝犯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认定被告人马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50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闫永朝不服,以”借款时没有不予偿还的想法,所借款项均用于酒厂投资;愿意积极赔偿;量刑过重”等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认定闫永朝诈骗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闫永朝的第四起事实不构成诈骗罪”。原审被告人马超*以”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不构成诈骗罪”为由提出上诉。其辩护人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犯罪数额有误,应认定马超*诈骗数额370万元;马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犯地位,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马超*具有悔罪表现,望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南阳**民法院(2014)南刑一初字第00020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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