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龚**、马**因与被申请人李*、方*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郑*三终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龚**、马**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原告李**与被告李*、华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州建**限公司与河南**有限公司、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李**与上诉人郑州市**验小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藏广兰与黄**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藏广兰与黄**、孟**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裴**与刘**、郑州煤炭**责任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姬*、豆新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李*、方*与马**、龚**再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