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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李**、李**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邦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宋**、徐**,被上诉人建**司的委托代理人弓可飞,原审被告李**的委托代理人徐**,原审被告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2014)惠民二初字第21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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