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申**、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日
孙**、马**等与王**、安盛天平财**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申**、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渑池**有限公司与河南**限公司、上官滨、上官敏华、上官长华、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张**、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杨**与被告刘**、狄小转、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与被告李*、华安财**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偃师**有限公司与万基**限公司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徐**与赵**、中国人民财**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马**、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河南**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州建**限公司、李**、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