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刘*与马**、马**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马秀丽、马**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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