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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世**有限公司与段西民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段**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河南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691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本案合同实际履行地在栾川而不在郑州,合同也没有给上诉人,合同首页的签订地是被上诉人伪造的,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于2013年7月11日签订的《产品买卖合同》第五条约定,协商不成时,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即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具体、明确,为有效约定。依据管辖协议,本案应由郑州**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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