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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与赵*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2月19日办理结婚登记。2014年12月16日婚生一女取名沈**,由于原、被告基因不合在筛查中被确诊患有苯丙酮尿症,在孩子刚出生十几天就回娘家居住,至今没有回家,婚生女儿的病需要吃医院专供的特殊奶粉和粮食,原告多次让被告去医院看孩子,被告从未去过,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1、依法判处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沈**由被告抚养;3、要求被告支付孩子住院看病费用的50%,共计11096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曾*被告离婚,于2015年8月17日被焦作**民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原告在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诉讼,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沈**的起诉。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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