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濮阳**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刘**申请执行濮阳**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濮阳**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4日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濮阳**有限公司称,濮阳**民法院(2014)濮**00084-2号裁定查封的45套房产价值1090万元,已远远超过执行案件标的,没有必要再作出(2014)濮**00084-4号裁定查封101套房产。请求中止执行(2014)濮**00084-4号裁定,解除101套房产的查封。

申请执行人刘**称,异议人的异议不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请求。理由:一、异议人提出的不予执行申请书内容不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二、因异议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我的损失仍在不断扩大,处于变动状态;三、异议人没有明确哪些房产可以实现我的债权,没有证据证明房产实际价值及能够实现的价值,可以实现我的债权,其单方预测的价格不具有合法性;四、异议人主张的房产已有第三人提出异议,现未确权。

本院查明

审查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2014)濮**00084-2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位于内黄县后**里拉花园在建房产45套,至今大部分房产未完工。

本院又于2015年2月11日作出(2014)濮**00084-4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位于内黄县后**里拉花园在建房产101套,至今大部分房产已建成。

又查明,本院裁定查封的146套房产,已有58名案外人对58套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正在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2014)濮**00084-2号执行裁定,裁定查封的被执行人45套房产,大部未建成,其商业价值无法确定。本院已查封的146套房产,案外人已对部分房产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房产尚待确权。综上,异议人提出本院超标的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异议人申请中止执行(2014)濮**00084-4号裁定,解除对101套房产查封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濮阳**有限公司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民法院申请复议。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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