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8日向**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应当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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