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王**、中国人寿财**市中心支公司、中国**限公司、中建七局**登封指挥部、中建七**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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