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信阳华**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因与被上诉人李家现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15)信浉民初字第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信阳华**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信阳华**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信阳华**责任公司、信阳华**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0元减半收取11800元,由上诉人信**限责任公司、信阳华**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甘**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