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某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已私下调解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80元,减半收取140元,由原告胡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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