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马**与朱登友、开封市**有限公司和南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与被告朱登友、开封市**有限公司和南阳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9年10月6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工程安装合同,第一被告将其承包的位于南阳市独山大道的盛唐商务苑12号楼的外墙玻璃幕墙安装工程以“清包工”的形式分包给原告。原告于2012年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经原告清算,第一被告尚欠安装费221800元未付。另查明,本工程项目是第一被告挂靠第二被告的资质与发包人第三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现原告依据上述事实与理由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诉至贵院。请求: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安装费221800元,并自2012年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承担欠款利息;2、判令第二被告与第一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第三被告在未付工程款范围内向原告承担清偿责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一直没有提供被告朱**的详细地址,原告所提交的证据无法核实,主要事实无法查清,故对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原告可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查明朱**的详细地址另行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马**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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