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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凡*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凡*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豆**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凡*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2013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于**年××月××日补办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叫凡**。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生气,并且被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原告怀孕期间和生育孩子后某。原告和被告现已无法进行感情沟通,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女儿凡**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用;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财产依法分割;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凡*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平常生活中没有大的矛盾没有打架的情况。今年9月份生气以后,原告带着孩子从石家庄回来,回来以后她住娘家,孩子一直跟随她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与被告凡*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5月1日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名字某;2015年9月原告与被告因家庭生活琐事引发矛盾,原告回娘家居住;现原告以被告对其实施家庭暴力,无法进行感情沟通,感情已彻底破裂,且无和好可能,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复印件)及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与被告凡*依法登记结婚,其夫妻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王*与被告凡*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然原告称被告有家庭暴力行为,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从法庭调查中原告亦称二人并没有什么矛盾,原告没有证据证明与被告之间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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