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诉被告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魏**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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