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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朝阳与康**、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康**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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