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韩**因与被上诉人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韩**的委托代理人杨*、被上诉人康**的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巩义市人民法院(2015)巩*初字第3810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巩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韩**。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