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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范**与被上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范**与被上诉**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原告诉称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范**于2014年9月24日因双下肢严重受伤,由中**民医院转入郑州**属医院诊治,9月25日实施保腿手术。9月31日郑州**属医院为范**做截肢术。范**于2014年10月4日出院。2015年4月7日,范**诉讼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郑州**属医院退还范**治疗费用89232.92元;2、诉讼费由郑州**属医院承担。审理中,郑州**属医院申请司法鉴定,后郑州**属医院于2015年8月11日向原审法院提出撤回鉴定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从范**、郑州**属医院双方提供的病历显示,2015年9月25日范**子女同意医院实施双下肢慢性溃疡修复术手术,2015年9月30日范**家属明确要求双下肢截肢。范**称,郑州**属医院擅自变更治疗方案,导致范**额外支出治疗费,郑州**属医院存在过度医疗的情形,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范**负担。

上诉人诉称

宣判后,范**不服原审法院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法院认定郑州**属医院实施的保腿手术经过范**亲属同意,这一认定明显与范**提交的证据相左。2015年9月25日的手术知情通知书上,范**亲属明确表示,要求郑州**属医院实施截肢手术,但截肢手术被做成了保腿手术,这完全是郑州**属医院的单方行为,且手术失败。在此诊疗过程中,郑州**属医院明显存在过错,且给范**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故应承担过错责任。所以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5)二**一初字第123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郑州**属医院退还范**治疗费用89232元。诉讼费用由郑州**属医院承担。

被上诉人辩称

郑州**属医院答辩称:原审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范**因双下肢受伤在郑州**属医院诊治。郑州**属医院根据范**的病情,于2015年9月25日实行双下肢血管、神经探查修复术手术,该次手术截去了范**的右下肢,有××程记录证明。于2015年9月30日实行双下肢截肢术手术,该次手术截去了范**的左下肢,同样有××程记录证明。由于范**未申请鉴定,因此不能从专业角度认定郑州**属医院是否存在过度医疗行为。范**仅以2015年9月25日手术知情同意书上写有“要求截肢”,认为郑州**属医院是单方行为,存在过错,要求退还范**治疗费用89232元,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并无不妥,本院应予维持。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030元,由上诉人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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