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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和信新型**公司与上诉人冯**、冯**、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和信新型**公司与上诉人冯**、冯**、冯**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河南和信新型**公司、冯**、冯**、冯**均不服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4)新密民一初字第59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上诉人河南和信新型**公司,上诉人冯**、冯**、冯**一方各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均予以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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