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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郑州**有限公司、郑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郑**因与被上诉人郑州**有限公司、郑州市**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08)二**一初字第20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郑**于2009年6月1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郑**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260元,由上诉人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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