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限公司、韩**、左*、洛阳**奥网吧、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后为270元,由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