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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限公司、韩**、左*、洛阳**奥网吧、郭**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宋**与被上诉人洛阳**限公司、原审被告洛阳**限公司、韩**、左*、洛阳**奥网吧、郭**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2014)涧民二初字第3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期间,宋*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宋*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宋*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40元,减半收取后为270元,由宋*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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