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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李**、刘**、李XX与郏**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李**、刘**、李XX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2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原告李**、刘**的委托代理人及李XX的法定代理人李**、被告**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李**、刘**、李XX诉称,2014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李**因头疼、呕吐前来郏**医院救治,医生安排在内科做了心电图、B超、血检等检查,初步诊断为胃炎并进行输水治疗,15日中午11时许,病人通过输水吃药病情不但未见好转,反而出现腹疼、腰疼等病情加重症状,再次到医院检查治疗,医院还是未安排住院,15日下午15时许,医院主治医生看了抽血检查结果,说病人病情危重,此医院无法救治,只给病人输了液,要求家属自行向上一级医院转院,家属在医院大院内找了一辆长期帮医院拉病人的私车将李**往平顶**民医院送,送到平顶**民医院时病人已经死亡。因被医院工作人员违反医疗护理常规,草率治疗,误诊、漏诊,未按规定做转院处理,抢救不力,导致病人不治身亡。请求:1、判令郏**医院赔偿医疗费1000元、死亡赔偿费:504320元;被扶养人李XX生活费:142512元;丧葬费:25003元;尸检鉴定费6000元,共计:678835元;2、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3、赔偿近亲属处理事故的交通食宿费:10650元;4、由郏**医院承担本案医疗过错司法鉴定费及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医院辩称,一、李**、刘**、李**、李XX的诉求没有事实根据,理由不成立,因此,郏**医院对其诉求及事实与理由,不予认可;二、郏**医院与原告之间无医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一个基本前提,须是死者李**与郏**医院之间存在诊疗关系。因2014年5月15日凌晨四点左右,李**在家人陪同下,到医院找正在妇产科病房上夜班的妇产科助产士李*,要求其私下帮忙找医生看病。李**不是去医院急诊门诊处就医,而是去了妇产科的住院病房,因而,李*带李**私下找医生看病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范围,是李*利用工作便利为亲戚帮忙的个人行为,与其妇产科业务无关联性;李*带着李**到内一科病房找病房值夜班医师郭*,说:“病人是我侄媳妇,帮忙看看,郭*是病房值班医生,职务范围为负责内一科病房住院病人的诊疗,非门诊或急诊科值班医生,故医生郭*给予李**诊断并出具处方的行为,是帮忙的个人行为,非职务行为,李*利用在病房值班的便利,在病房给予李**液体输入。李**既不是一般门诊接收的病人,也不是急诊接收的病人,更不是住院病人,故而,李*为李**的输液行为,仍属于个人行为,2014年5月15日十二点四十分,李**出现腹痛,不舒服。李*仍是带李**到住院部内一科病房,找到病房值班医师高**帮忙看病,高**基于同事李*找其私下帮忙而未予以拒绝。期间,其姑李*又找多个医师帮忙进行诊断。经查,李**多项指标异常,高**医生考虑:李**为肾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严重感染。即建议李**及家人、李*商量商量,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此次就医过程,仍是李**的姑李*利用工作便利,请院方正在住院部病房值班的医生帮忙看病,而非是应当到的一般门诊或急诊科挂号就医,故而参与诊疗的医生的诊疗行为,均是个人行为;李**及家人、李**的姑李*,在高**要求其商量商量,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后,即行离开了住院部内一科。李**病亡后,方知家属决定由李**的姑李*找出租车并陪同李**及家人,乘座出租车前往平**医院就诊。因李**不是门诊病人,也不是住院病人,更不是医生发现的病危者,故而,高**医生仅有提出建议之权,无权限制病人李**未吱声自行离开的意愿,更无强制治疗或陪同到其它医院治疗的法定义务,对于李**的病亡后果,郏**医院无过错,之间更无因果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二个基本前提,须是在与郏**医院之间存在诊疗关系的前提下,李**的病亡由郏**医院诊疗活动中的过失造成,且过失与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1、基于李**不是答辩人医院的门诊或急诊或病危病人,故郏**医院与李**之间无诊疗活动之说。2、医院仅就其接收的不管是门诊或是急诊或是病危病人诊疗负责,李**不是答辩人医院接收的病人,根本就不存在到医院就诊、误诊、漏诊。3、李**及家人,仅是到医院找李**的姑帮忙看病,李**的症状仅是呕吐、发烧,而且李**看完病后,由其姑李*医生帮助自行在妇产科使用了病房给其用药输液,而且据李*说,用药后李**呕吐等症状已经好转。何来的“死者李**于5月15日凌晨3时前来医院就诊时,属于病情特别严重”。若是严重为何不直接到急诊门诊予以诊疗,而是到妇产科找亲戚私下帮忙看病呢?李**在家人陪同下,到郏**医院找其具有医学诊疗常识的姑,即妇产科助产士李*帮忙私下看病,而李*又绕过就诊流程私下带其找住院部值班医生帮忙看病,说明李**当时病情轻微。4、李**不是郏**医院医院接收的门诊或急诊或病危病人,何来的诊疗护理告知义务?何来的严重违反医疗常规?上述事实已充分说明,医院对于李**来说,无任何诊疗义务。给予李**诊断的医生之行为,均是在其职务范围外,给其帮忙的私下个人行为。5、李**的检查结果出来后,高**在其值班的住院部内一科病房告知李**及家人、李**的姑(郏**医院医院助产士)李*,考虑李**1、肾功能损害;2、电解质紊乱;3严重感染。同时建议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并要求给予李**0.9%氯化钠液静脉滴注防止病情发展。高**医生告知后,李**及家人、李**的姑即行离开,不知去向。若李**病情危及生命,那么作为具有基本医疗学识,且陪同李**左右找医生帮忙看病的姑,即郏**医院医院妇产科助产士的李*,能不及时通知或找郏**医院相关医务人员实施急救抢救吗?病情危重李**及家人能毅然自行决定离开医院去平顶山市就医吗?因此,其诉称的“诊断出病人的病情为肾功能出现问题后,且电解质紊乱,各项指标严重超标,已经危及生命,应当采取紧急抢救,而医院工作人员只给病人常规输液救护,告知病人自行到上级医院治疗,未安排医生陪护,亦未及时将病人病情严重的情况告知病人家属。使病人的病情不能得不到有效的控制,病情恶化,且抢救不力,也是导致病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是没有事实根据;6、李**不是郏**医院门诊或急诊或病危病人,故而就不存在病历之说。患者就诊流程:一是一般病人:一楼大厅挂号→选择科室→诊断开方→划价交费取药(X光、B超、化验、CT)→离院。二是重病人:一楼大厅挂号→选择科室→住院一住院部办理手续→入病区。李**未通过正常挂号就诊,而是通过亲戚关系私下找医生帮忙免费看病,李**与医院无诊疗关系,何来的病历。因此,郏**医院要求医院提供完整的病历和医生诊断结论,是强人所难。综上,李**与医院无诊疗关系,答辩人对于李**的死亡结果无过错,更无因果关系;四、郏**医院不应当承担李**病亡的不利后果。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第九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下列原则确定举证证明责任的承担:(一)主张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当对产生该法律关系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李**等4原告应承担举证证明郏**医院与李**之间存在诊疗法律关系的责任;假若有诊疗关系,应承担举证证明对于李**的病亡,郏**医院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病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的责任。虽然《中国人**52医院病理解剖鉴定意见书》综合分析认为:“但从解剖学形态上分析,解剖学诊断中1、3、5、6为主要病变”,即心肌、脑、肝、肾为主要病变,但未证明答辩人与李**之间是否存在诊疗关系,也未证明对于李**的病亡,郏**医院是否有过错,过错与病亡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故而,该鉴定意见不能作为认定郏**医院承担赔偿责任依据。若因无法鉴定使李**等4原告不能举证证明郏**医院有过错、过错与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的,应当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李**等4原告承担不利的后果,即败诉后果。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李**与李**系夫妻关系,李XX系李**与李**之女,李**系李**与刘**之女,郏**医院妇产科大夫李*系李**之姑母。2014年5月15日凌晨4点李**因呕吐、腹泻、发烧到郏**医院找到正在医院值班的李*,在李*的陪同下找到内一科病房值夜班医师的郭*,郭*给其开具了治疗用药处方。李*在病房给李**输液,至上午九点多,李**输完液后,李*又带李**找到值班医生张**诊疗,张**认为刚用过药,应观察观察。李**离开医院去了李*家。中午十二点四十分,李**出现腹痛,不舒服。李*带李**到住院部内一科病房,找到病房值班医师高**诊疗,期间,李*又找了多个医师进行诊断。经过各项检查,李**多项指标异常,高**医生考虑:李**为肾功能损害;电解质紊乱;严重感染,建议李**的家人及李*把李**送到上级医院进一步诊治。李**及其家人和李*离开了住院部内一科。李*找了辆出租车并陪同李**及其家人,前往平**医院就诊,到平顶**民医院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14年7月1日,中国人**2中心医院出具病理解剖鉴定意见书,第五项、解剖病理学诊断:1、慢性心肌炎伴窦房结附近出血;2、慢性上呼吸道感染;3、脑水肿伴小脑扁桃体疝;4、双肺弥漫性重度水肿;5、肝重度脂肪变性;6、肾小管重度空泡变性;7、肠系膜多发性灶性出血;8、脾、消化道粘膜及胰腺轻度自容。综合分析认为:但从解剖形态学上分析,解剖学诊断中1、3、5、6为主要病变。诉讼中李**等四原告两次申请对医疗过错、死亡因果关系、死亡因果关系其参与度进行鉴定,因送鉴书证材料不能满足鉴定要求而退卷。李**等四原告又提供不到其他相关证据。对其缓缴的诉讼费没有补交。

上述事实,有李**等四原告提供的身份证、户口本、村民委员会证明、病理解剖鉴定意见书、李**在郏**医院的检验报告单等证据,郏**医院提供的证人证言及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庭审笔录这些证据已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在诉讼中,李**等原告没有提供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李**的治疗有过错,也没有提供郏县**疗行为与李**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证据,故其请求本院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李**、李**、刘**、李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李**、刘**、李**、李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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