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河南顺**限公司与罗*、冯向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顺**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公司)与被上诉人罗*、原审被告冯向前物权保护纠纷一案,郏**法院于2015年1月14日作出(2014郏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罗*的原审诉讼请求为:一、要求顺**公司返还型号为HD1023LC-8H履带式液压挖掘机并赔偿损失;二、诉讼费用由顺**公司承担。宣判后,顺**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郏**法院于2015年2月11日将本案移送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17日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合同约定内容涉及合同法中所有权保留条款的相关规定,因此,原审将本案纠纷定性为物权保护纠纷不准确。另外,罗*之父罗**向顺**公司出具还款计划的原因和目的应进一步查实。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郏县人民法院(2014)郏民初字第407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郏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