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乔**与被告朱**、第三人朱**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乔**于2016年3月24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乔**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乔**撤回对被告朱**、第三人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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