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一种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王**撤回对被告郏**医院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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