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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暂找不到被告,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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