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1日以暂找不到被告,以后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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