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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白**要求宣告白**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申请人白**要求宣告白**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申请人白**诉称,其与白**系父女关系,因白**于2007年10月12日从南**龙公司离开后,说是同一个叫李*的男青年去上海,至今已下落不明满二年。白**未婚,未生育子女,其两个哥哥均已成家。故请求宣告白**为失踪人;指定申请人为白**的财产代管人。

本院查明

经查,白**,女,汉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户籍地为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潦河镇王**组138号,身份证号××,系申请人白**之女。白**于2007年10月12日从南**龙公司离开后,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5年9月6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公告期已届满,白**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白**自2007年出走,时间较长,经利害关系人白**申请,本院以公告方式寻找,白**仍下落不明,应宣告为失踪人,并指定申请人白**为其财产代管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宣告白**为失踪人。

二、指定申请人白**为失踪人白**的财产代管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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