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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以漯召检诉刑诉(201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代理检察员罗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姬某某及其辩护人赫**、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请求情况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姬某某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东西南村陈*裕处购买400余张出生医学证,随机转手倒卖给他人牟利。期间,姬某某分10次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卖给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中溪村下村的陈*芬60余张出生医学证,得赃款67300元;分20余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卖给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什集镇梁屯村的祝*胜30余张出生医学证,得赃款8100元;分4次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卖给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华美村的洪某林41张出生医学证,得赃款34850元。案发后,姬某某退回赃款6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姬某某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姬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诈骗罪的事实没异议,但认为自己有立功情节,请求从轻处罚。

一审答辩情况

辩护人赫**、谷**认为:1、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买卖的医学出生证数量400余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的赃款数额,没有事实依据。3、被告人姬某某有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份至2014年2月份,被告人姬某某多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从广东省普宁市占陇镇东西南村陈*裕处购买280余张出生医学证,随机转手倒卖给他人牟利。期间,姬某某分10次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卖给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景南乡中溪村下村的陈*芬60余张出生医学证,得赃款67300元;分20余次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卖给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什集镇梁屯村的祝*胜30余张出生医学证,得赃款8100元;分4次通过快递邮寄方式卖给福建省南安市蓬华镇华美村的洪某林41张出生医学证,得赃款34850元。*某某归案后,在其住处查获《出生医学证》147本,封皮137张。*某某退出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110600元。*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两次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抓获犯罪嫌疑人二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姬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3年10月份左右,其通过互联网浏览网页时发现有人网售医学出生证,其通过手机QQ添加好友认识广东省揭阳市的一个男人,从该人那里分多次购买医学出生证,购买的具体数目记不得了。其随后又通过QQ与他人交易,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分别卖往浙江、山东、福建等地牟利。2013年10月,其通过顺丰快递与与浙江宁波的陈小姐交易60多张,通过周*的银行账户分10次收款人民币67300元。2013年9月到2014年2月,其通过顺丰快递,以张*的名义与山东菏泽的祝先生先后多次交易,收了多少钱记不得了。2013年10月,其通过快递邮寄的方式卖给福建省南安市一个叫郭*的人41张医学出生证,通过周*的银行账户分4次收款人民币34850元。其家中还有141张《医学出生证》没有卖出去,被公安机关查获。

2、证人陈某裕证言证明:其从2013年初开始制售虚假医学出生证,通过互联网和QQ联系买家,然后通过汕头市潮南区的一家顺丰速递公司邮寄全国各地,从中牟利。2013年10月份,其多次给河南省漯河市一个叫张*的女子邮寄医学出生证,每次10份,20份不等。其先后卖给漯河、济宁、泉州等地买家400张左右,漯河的较多,其他地区较少。

3、证人陈*芬证言证明:其于2012年10月份通过男友的手机QQ注册网名“白衣天使”认识河南省漯河市的网友“姬私”。其男友曾经在网上买卖医学出生证,与男友分手后自己从事该项买卖。从2013年10月份开始,其通过QQ向漯河的卖家购买医学出生证明60余张,通过顺丰快递邮寄,都是先打钱后收货,先后10多次通过网上银行向漯河市名叫周*的农行卡上打货款。

4、中国农**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从2013年10月11日到2014年2月18日,陈**先后10次转款人民币67300元到漯河市周*账户。

5、证人祝*胜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认识河南省漯河市的李*北,2013年7月份给李*北打电话,没人接听。后来,一个自称张*的回电话说是李*北的女朋友。此前,李*北曾经一直劝说让其倒卖医学出生证,其感觉还可以就答应了。从2013年9月到2014年2月,其先后20多次从张*那里购买了30多张医学出生证,每张270元,都是通过快递公司发送,有时把钱夹带到邮件中,有时转账到对方指定的周*或者李*北的账户。

6、证人洪*林证言证明:2013年2月份,其在互联网上注册QQ号,网名“好人有好报”,然后通过互联网发布出售《医学出生证》的帖子。其从网上买来空白的医学出生证,然后卖给河南、山东、浙江、福建等地。其与一个叫“李*”的河南女人进行过交易,先后4次共从“李*”那里购买40多张医学出生证。通过“李*”提供的周*的银行账户转款3万多元。

7、中国**交易明细证明:从2013年10月8日到2014年1月14日,洪某林使用何*涛的银行账户先后4次转款人民币34850元到漯河市周*账户。(卷*P174-1755)

8、搜查笔录证明:公安机关在姬某某住处搜查出《出生医学证》147本,封皮137张。

9、辨认笔录证明:顺**公司工作人员指认送快递的人为姬某某。

10、扣押物品清单证明:本案扣押姬某某作案工具,三星直板手机1部,小米触屏手机1部,长虹黑色手机1部,三星AnYcall手机1部。

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还提供有以下证据:

1、被告人姬某某户籍证明:姬某某生于1977年11月10日,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2、抓获经过:漯河市公安局召陵分局于2014年2月26日将姬某某抓获。

3、指认笔录及照片:顺**公司工作人员指认姬某某为投送快递的人员。

4、同步视频录像2张。

另查明,姬某某在本案取保候审期间立功二次,退回所得全部赃款人民币11.06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两份报案经过及询问笔录证明:姬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犯罪线索,配合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二人。

2、收款收据两份证明:2015年1月6日,姬某某向检察机关退出赃款人民币6万元;2015年9月7日,向法院退出赃款5.06万元。

上述所有证据均经当庭质证、认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姬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姬某某买卖的医学出生证的数量,事实不清,赃款数额没有事实依据”的辩护意见,经查,姬某某买卖的医学出生证的数量实为280多张,并非起诉书上指控的400多张,赃款金额属实。姬某某犯罪后积极主动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得以侦破杨**故意伤害案和王**贩卖毒品案,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姬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主动退出所得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姬某某有立功、坦白、初犯偶犯、积极退赃等减轻或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姬某某犯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本案赃款人民币11.06万元,依法追缴,上缴国库。《出生医学证》147张,封皮137本,予以没收。

三、本案扣押姬某某作案工具,三星直板手机1部,小米触屏手机1部,长虹黑色手机1部,三星AnYcall手机1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漯河**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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