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苏某某因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5月12日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受理本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苏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原被告未能建立夫妻感情,被告亲口承认和原告结婚是为了让其父临去世前得到安慰。原被告感情不合,难以共同生活。原告曾于××××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也未能和好,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张某某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1月经人介绍相识,2013年12月31日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子女。原告曾于××××年5月2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经审理作出(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该判决生效后,原被告未能和好,原告遂于2015年5月12日再次向本院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登记表、本院(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上述证据已经庭审质证并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5月21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作出(2014)宛龙潦民初字第1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原被告未能和好,现原告再次起诉离婚,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因被告未到庭,原被告财产情况无法查明,本案不予处理,当事人可另行起诉解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苏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苏某某、被告张某某各承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二份,上诉于河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