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为400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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